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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时间:2016-05-05 14:32:4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2163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及我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我院在籍学生均应按学院统一安排,集中住宿。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的管理制度,培养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住宿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学院提供的与住宿费相适应的住宿房间;

2、享有学院提供的配套的家具和较完善的宿舍公共设施;

3、享有学院提供相应的水电供应和保障;

4、享有学院提供的宿舍公共场所的卫生保障;

5、享有学院提供的宿舍相应的安全保障;

6、享有学院提供的宿舍的有效秩序管理;

7、享有学院提供的宿舍文化秩序和文化建设管理;

8、享有向学院宿舍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住宿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按规定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

3、遵守宿舍的住宿管理及家具(设施)管理制度;

4、遵守宿舍的水电管理制度;

5、遵守宿舍的卫生管理制度;

6、遵守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7、遵守宿舍的秩序管理制度;

8、遵守宿舍的文化秩序和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六条  学生宿舍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分配和调整方案,经学院批准后实施。其他部门或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占用和调整宿舍。

第八条  学生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缴纳住宿费的贫困学生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安排住宿。学生住宿房间号和床位号确定之后,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部内班级的宿舍调整,由学部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跨学部的宿舍调整,由学部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九条  学生宿舍提供配套家具。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或集体使用的家具、设备等,爱护公共财产。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该寝室所住学生共同承担;对有意损坏公物者,应加倍赔偿。

第十条  学院严禁学生擅自在校外居住。对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暂时在外住宿。学生擅自校外留宿、租房住宿期间,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照常交纳住宿费。复学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重新安排宿舍。

因毕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学生,应在学院下文一周内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学生宿舍实行定额供水、供电,超出定额的水电费用由寝室成员共同支付。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存放管制刀具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一经发现,没收违规物品,并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在宿舍存放枪支弹药等违规物品,违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公共安全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1、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

    2、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用具;

    3、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器;

4、存放或使用单项功率在7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5、在宿舍同时使用的电器功率总和超过宿舍用电安全额度;

    6、在宿舍内焚烧纸屑、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7、使用功率转换器,私拉电线、改造线路、窃电;

    8、私自更换保险丝、拆卸电表、水表;

    9、擅自挪用、破坏宿舍内消防器材;

    10、其他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进出学生宿舍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学生或教工进入学生宿舍,凭校徽、学生证或工作证。无有效证件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进出应自觉接受门卫管理人员询问,不得假报班级、姓名,不得有抵制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家长、其他人员来访,应在楼栋值班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内。晚上十时后停止会客,来客应及时离开。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禁止异性进入,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并在限定会客时间内自觉离开。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应承担连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出现火灾、火险或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撬门、破锁,损坏公物应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应及时劝阻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或向楼栋值班人员报告。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养成离开宿舍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

第二十一条  发现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宿舍值班员、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应按时离校,将贵重物品存放他处,宿舍门口贴封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宿舍住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后将留校学生名单统一交宿舍管理部门,集中安排住宿。留校学生必须服从调配。留校住宿学生如需延长或缩短住宿时间,应向学院提出变更申请,批准后向本楼宿舍管理员报告。如中途需短期离校,应向本楼宿舍管理员递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应在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安全值班工作由值班人员负责,遇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处理。值班人员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的住宿学生,应主动报告宿舍楼管理人员;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者,也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五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学生宿舍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开、关门时间按照学院作息时间执行。凡住宿学生均应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必须在关门前返回宿舍。晚归学生应自觉接受询问和登记,对晚归学生,宿舍管理员或安全保卫人员应及时通报给学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或学习的活动,如在宿舍或走廊内大声喧哗、打球、赌博、酗酒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的入口、楼梯、走廊等应保持通畅。自行车、电动车等不得入楼。

第三十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楼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经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在外留宿。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公共场合的窗台及地面晾晒鞋袜、拖把、扫把等物品。清扫工具应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室内卧具叠放整齐,桌椅、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整洁。

第三十四条  各宿舍应将垃圾放入走廊的垃圾桶内,不得往走道上清扫或胡乱堆放;不得往走廊里乱泼、乱倒污水、污物、剩饭、剩菜。

第三十五条  讲究个人及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在课桌、墙壁上乱涂乱画,不得向窗外扔纸团、纸屑及其它废弃物品。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严禁在学生宿舍等生活区域饲养包括猫、狗、兔、鸟等在内的宠物,并禁止将宠物私自带入学生宿舍暂存、寄放、交换、买卖。学院对上述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不听劝告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宠物咬伤他人或是因宠物而引发的疾病的,由饲养者或携带宠物的学生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章  文化秩序和文化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区设有宣传栏和公布栏,各种张贴物要在指定的宣传栏和公布栏张贴,其它位置禁止张贴。所有宣传画、张贴物内容必须健康积极。个人需要张贴寻物、招领启示等,内容必须健康简洁。不允许校外单位和个人张贴赢利性广告或海报。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从事反动、淫秽物品传播,不得观看淫秽、色情影像和信息。

第三十九条  鼓励学生宿舍在不改变整体布局的前提下进行个性化设计,营造文化氛围,陶冶学生情操,共建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四十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学生创造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文明行为的养成和优良校风的形成,学院定期开展“文明宿舍”的创建评比活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章  评价及奖惩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文明宿舍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宿舍和个人,给予以下表彰:

1、通报表扬;

2、授予各级“优秀宿舍”、“优秀个人”称号;

3、视评定等级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加分;

4、在本年度各项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获评为文明宿舍者,给予宿舍成员一定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当中予以减分;

3、视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宿舍成员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构成违纪的,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进行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走读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院有关学生规定,加强对走读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明确学院和学生及其家长的责任,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院的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原则上要求所有学生应按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任何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校外居住。

一年级新生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学生原则上必须住校。

对因特殊原因要求办理走读的学生,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条  申请走读的学生必须填写《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见附表4),并提交《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走读学生保证书》(见附表3),经学部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三条  学生申请走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及家长原则上应到校向学生所在学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和《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走读学生保证书》,并提交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于身体原因而申请走读的学生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家长如路途较远,无法及时到校办理手续的,可将相关材料通过传真形式发送至学院。

2、学部负责学生走读申请的初审工作,根据该生平时表现等情况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

3、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同意后,申请走读学生方可走读。

第四条  学院原则上在每年5-6月份受理学生的走读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条  经批准的走读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必须保证居住环境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到学部备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生家长应随时了解学生走读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的走读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定期、主动向所在学部汇报个人在外住宿的情况;同时班主任、辅导员及所在学部要加强对走读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强调和警示。

第七条  各学部要对走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完整档案,以便于管理和教育。

第八条  如果出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学生应按照规定回校内住宿,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第九条  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1、对擅自在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搬回学校住宿,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经批准走读的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对违反者将撤销其走读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因违背学生本人保证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回校住宿的走读学生,应缴纳在校内住宿的住宿费。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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