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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集体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集体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适应学院的发展需要,加强学院所属集体住房管理,提高集体住房的利用率,根据《武汉工程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集体宿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宿舍,是指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所属用于解决单身教职工住宿的用房。
第二条 集体宿舍性质:供我院单身教职工租用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租住对象:学院聘用的家住武汉市以外的正式聘用职工。
第四条 租住原则:
(1)集体宿舍安排同性别二人一间;任何人均只能有一处宿舍。
(2)宿舍安排上,优先考虑家不在武汉市的坐班教职工。
(3)各学部学生工作人员,在学生宿舍中安排住宿的,学院不另安排集体宿舍。
(4)离职人员在离职前须退还所租宿舍。
(5)房间空置达二个月的,须退出集体宿舍,超过时间不退者,学院将予以强行清退。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办法
1、租金标准:参照学校周转房标准确定,带卫生间宿舍7元/㎡,不带卫生间宿舍5元/㎡。卫生费按2元/月,一年24元收取。学校对周转房成本租金及卫生费有新标准时,随新标准变更。
2、房间租金=房间面积×租金标准÷2。
3、租居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个人需要交纳住房保证金500元,家具押金200元,退租时,房屋和家具无损坏将给予退还。如有损坏将需赔偿和维修。
4、租居人每月宿舍租金由学院人事科在工资中扣除。
5、水、电费用按武汉工程大学水电管理中心的规定依表结算。
第六条 管理规定
1、需要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必须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后向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居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必须服从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3、任何人不得强占集体宿舍,学院将不定期对集体宿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即视为强占住房:
(1)私自将本人宿舍转让、安排他人居住,包括:亲友、同事、同学、学生等;
(2)私自将本人宿舍转租他人;
(3)拒绝资产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安排进住人员;
(4)未申请,并未取得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私自搬入或私自调换房间。
对强占住房者按双倍的月租金收取房租,并限期退出;对限期不退者,视情节处月租金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4、需要调换房间的教职工,必须以书面形式到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安排调换。
5、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应爱护公物、讲究卫生、节约用水用电,自觉爱护好本人房屋内的设施及家具,凡有损坏,照原购买价赔偿。
6、本人在使用过程中,窗户玻璃、电灯、水管、清堵、更换门锁等维修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资产管理办公室解释。
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