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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
院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
第二章 综合奖学金
第二条 综合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综合
奖学金坚持品学兼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综合奖
(一)综合奖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3000 元,获奖人数占学生人数的 1%;
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1500 元,获奖人数占学生人数的 3%;
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1000 元,获奖人数占学生人数的 6%;
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500 元,获奖人数占学生人数的 10%。
(二)获得综合奖的条件:
1、特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第一,学习类课程平均成绩达85 分以上;
2、甲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四名,学习类课程平均成绩达80 分以上者(“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3、乙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六名且学习类课程平均成绩 75 分以上者(“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4、丙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十名且学习类课程平均成绩达 70 分以上者。
(三)本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综合奖;
1、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言论;
2、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
3、考试舞弊;
4、受到纪律处分;
5、一学年内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补考或重修者。
(四)综合测评办法:
见《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四条 已获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或是将综合奖学金用于挥霍、请客吃饭等行为的,经查实后,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五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发放办法。
综合奖学金以二年级起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从每学年第一个月开始。评定工作在学生个人总结、综合测评成绩和评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严格依据评奖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班级学生民主选举初评,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部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核准。
综合奖学金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根据学生个人书面申请,学部建议,经学院研究同意,综合奖学金可用于一次性充抵学费。获综合奖学金者,学院颁发获奖证书,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此不符者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实践创新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第三条 测评总分的计算方法。
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评分×20%+专业文化素质评分×60%+实践创新素质评分×10%+身心素质评分×10%
第四条 测评时间和程序。
(一)测评时间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选一次,采取本学年评上学年的办法。毕业学年不再测评,每学年开学初测评。
(二)测评程序
1、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领导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全面实施。根据学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监督各级测评小组的评价工作,对实施测评的分歧意见或学生的重要申诉、检举做出裁定,研究处理在测评价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2、学部指导班级成立测评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班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评选等工作。
3、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自评,填写测评表,并附相关材料和证明上交班级。
4、班级测评小组审核、初评,初评结果在全班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班主任核准签字上报学部。
5、学部审核通过后,在学部内张榜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数据盖章上报学生工作处。
6、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内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数据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使用。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将作为在校本专科学生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内容及分值。
思想道德素质总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 60 分,加减分为 40 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100 分。
(一)基本分(60 分)
基本要求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问题。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
3、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有强烈的爱校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政治理论学习认真、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加减分(加减分之和最高 40 分)
1、凡在被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加分:
(1)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凡中共党员、预备党员,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经党支部考核优秀者,加 5 分;考核为合格者,不加分;考核不合格者,扣 5 分。
(2)好人好事奖励分:凡有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义务献血、义务卖报、照顾孤寡老人、为地震受灾地区捐款捐物等突出事迹者,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通报表扬、感谢信或所属报刊宣传报道,并经学院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认定的,国家级加 20 分、省级加 15 分、地市级加 10 分、院级加 5 分、学部级加 3 分。(注:集体或合作项目其成员,依据实际情况,经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认定,予以加分)
(3)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争先创优、文明评比”活动获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相应的标准加分:
级别等次 |
学部级 |
院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一 |
3 |
5 |
10 |
20 |
二 |
2 |
4 |
8 |
15 |
三 |
1 |
3 |
6 |
12 |
优秀奖 |
0.5 |
2 |
5 |
10 |
注:a.“争先创优、文明评比”活动指除实践创新之外的其他各类学习、文化竞赛及各类风尚评比活动。如: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辩论竞赛、知识竞赛、校园文明寝室评比;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自强之星评比等。
b.不同项目、不同级别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项目、不同级别只计一项最高分;不同
项目、同级别可累计加分。
c.名次折算:1、2 名按一等,3、4 名按二等,5—8 名按三等。
d.在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中,被学院评为优秀宿舍的全体成员加 3 分,被学院评为不达标宿舍的全体成员扣 3 分。
e.集体(或合作)项目其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f.个别奖项,如党校优秀学员、军训优秀学员、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等无等次区分的,一律按照相应级别三等标准加分。
g.获奖者需活动组织单位加盖公章证明并由学部负责素质测评的辅导员老师认定后方可加分。
(4)在共青团“五·四”表彰活动中,获奖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相应的标准加分:
级别等次 获奖类别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院级 |
共青团员标兵 |
15 |
10 |
6 |
3 |
十佳优秀共青团员 |
15 |
10 |
6 |
3 |
社团标兵 |
15 |
10 |
6 |
3 |
优秀共青团干 |
10 |
8 |
4 |
2 |
优秀共青团员 |
10 |
8 |
4 |
2 |
注:获 得 优 秀 团支 部 等 集 体 荣 誉 称号的班级, 其 班 级 团支 部 书 记 参 照 优 秀学 生 干 部 予以加分,但 不 累 计 加分;其他成 员 按 此 项 标 准 减半加分。
(5) 各 级 学 生 组织 学 生 干 部 ( 班 委会 、 团 支 部 、 党 支部、学生会成员及其他在校注册的学生组织和社团成员),经所在班级、学生组织或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者可按如下标准加分(如考核不合格,或有违纪受处分现象,或有重修两门课程以上,所在寝室受到通报批评,不予加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计一次最高分。
级别 类别 |
加分值 |
职务名称 |
院、学部主要学生干部 |
6 |
党支部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社联主席、大学生艺术团团长、大学生宣传中心负责人、国旗班班长、学工助理团团长、宿舍管理委员会主席、院大学生志愿者协会会长、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等被评为优秀者加 6 分,评为合格者加 4 分。 |
院、学部、班级一般学生干部 |
4 |
院级、学部学生组织副部以上、学院学生社团会长、党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班长、团支书被学院或学部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加 4 分,评为合格者加 3 分;寝室长所在宿舍被学院评为优秀宿舍者,加 2 分,被学院评为不达标宿舍者,扣 2 分。 |
其他 |
2 |
院级、学部学生组织干事、学生社团部长、班级其他学生干部等被学院或学部评为优秀者加 2 分,评为合格者,加 1 分。 |
备注 |
(1)不累计加分,只取高分。 (2)担任职务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且被学部等以上组织评为合格以上。 (3)学生干部加分必须要经过所在学生组织认定,以表彰文件、证书或组织证明为依据,否则视为无效。 (4)学院各类学生组织负责人正副职加分保持一致。 |
注:学生本人及其他同学对各级别加分值如有异议,可先向学部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申请,再由学部上报给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核实工作确实特别突出者,可在原加分值基础上提高 2 分。如核实工作不合格者,不予以加分。
(6)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在一学年内有一次考
试课程成绩 85 分以上或考查成绩优秀者可加 3 分(不累计加分)。
(7)因家庭经济好转,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库的学生,可加 5 分。
(8)测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加分,只计高分,不重复累计。
2、凡在被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扣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
字报、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思想道德素质项不得分。
(2)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扣 30 分,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扣 20 分,受院级、学部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 10 分、5 分。
(3)有恶意拖欠学费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经班委会和班主任认定后,扣 15 分。
(4)凡各种考勤(上课、早锻炼和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缺勤次数未达处分下线者,每缺勤 1 次扣 1 分,迟到或早退累计 2 次计 1 次缺勤。
(5)中共党员、班(团)学生干部、学院(学部)学生会以及在学生工作部门管理和指
导的学生组织内任职的主要学生干部,在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理者,扣 10 分;在违法违纪事故中负有组织责任者,扣 20 分。
(6)上述 1 至 5 条可累计扣分,直至扣完思想道德素质总分为止。
第七条 专业文化素质测评内容及分值。
专业文化素质分=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八条 实践创新素质测评内容及分值。
实践创新素质总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 60 分,加减分为 40 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100 分。
(一)基本分(60 分)
基本要求如下:
1、积极参加大学生课外小实验、小制作、小论文竞赛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2、积极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群众性科技实践活动。
3、积极参加学院要求参加的开放性实验及专业实习。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以及各种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加减分(加减分之和最高 40 分)
1、凡在被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加分:
(1)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大学生志愿者活动者,按照以下标准,对应加
分:
级别等次 获奖类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十佳优秀青年志愿者 |
12 |
10 |
6 |
3 |
优秀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团队) |
10 |
8 |
4 |
2 |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团队 |
12 |
10 |
6 |
3 |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10 |
8 |
4 |
2 |
备注 |
(1)不累计加分,只取高分; (2)集体项目其成员对应减半加分。 |
(2) 积极参加各种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者(含学生助理),可加3分;工作突出获表彰者,可加 5 分。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者须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应工作证明,由学部备案,经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定有效,方能加分。
(3)凡学术及学科专业类科研论文、成果、作品、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以及非学术类文艺作品获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奖励和鉴定,在相应等级刊物公开发表和宣读交流者,或正式入选、参展、参演者,可参照下表标准加分:
学术及学科论文、科研(创业)成果奖励分:
序号 |
要素 |
分值(一等/二等/三等) |
1 |
获国家级大学生科研(创业) 成果奖 |
40 / 35 / 30 |
2 |
获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 和社会实践奖 |
30 / 25 / 20 |
3 |
撰写、编、译出版书籍,在全国 性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
15/篇 |
4 |
在省级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 论文或文艺作品 |
10/篇 |
5 |
在校外报刊上发表新闻稿件 |
每件 1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
6 |
在院级各类报刊和简报上发 表稿件作品 |
每件 0.5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
注:a.同一成果获不同奖,只计高分;不同成果获同一奖可累计加分。
b.集体(或合作)项目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学术及学科作品、竞赛奖励分:
级别等次 |
国家级 |
省级 |
院级 |
学部级 |
备 注 |
一 |
30 |
25 |
15 |
10 |
①“正式入选、参展、参演”是指院级以上官方机构或正式组织主办的公开正规刊物或活动。 ②集体(或合作)项目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③参与活动而未获奖者需活动组织单位加盖公章证明并由学部负责素质测评的辅导员老师认定后方可加分。 |
二 |
25 |
20 |
10 |
8 | |
三 |
20 |
15 |
8 |
6 | |
参与奖 |
15 |
8 |
5 |
3 |
(4) 凡在测评学年内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素质拓展证书(如计算机等级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网络工程师证书等),且符合以下要求者,每项证书可加 10 分(累计不超过 20 分)。
A、所有证书均应是由国家教育部门和党团组织或其他政府机关授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由班级测评小组负责审核原件,学部核查);所有证书只在获得证书当年有效。
B、各种证书的时间界定:原则上以证书落款为准,归属哪个学年,哪个学年即可享受加分一次(以后不再重复享受),确因特殊情况延误领取证书的可顺延一学年享受加分,或凭颁发部门有效证明享受当学年加分,拿证后不再享受加分。
C、凡单科成绩合格证之类不属此加分范围,但修完几门课程后取得某个专业的合格证可以享受加分。
D、专科学生英语达到四级加 5 分;本科学生英语达到六级加 5 分;英语专业过专八加5 分;获得驾照可加 3 分;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才可加 3 分,一级乙等及以上者可加 5 分。
2、凡在被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减分:
(1)不按规定参加学生课外小实验、小制作、小论文等相关竞赛活动者,减 10 分。
(2)不按规定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群众性科技实践活动者,减 10 分。
(3)不参加学院要求参加的开放性实验和专业实习者,减 10 分。
(4)不参加学院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者,减 10 分。
第九条 身体心理素质测评内容及分值。
身心素质总分 100 分,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 60 分,加减分为40 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100 分。测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同时加减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减。
(一)基本分(60 分)
1、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具备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
2、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
(二)加减分(加减分之和最高 40 分)
1、凡在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加分:
(1)参加体育竞赛及获奖者(运动会等),按以下标准计:
名次级别 |
破纪录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八 |
参加 |
国家级 |
30 |
15 |
13 |
11 |
9 |
7 |
5 |
4 |
3 |
省级 |
20 |
10 |
9 |
8 |
7 |
6 |
4 |
3 |
2 |
院级 |
10 |
5 |
4 |
3 |
2 |
2 |
2 |
1 |
1 |
学(部)级 |
5 |
4 |
3 |
3 |
2 |
2 |
2 |
1 |
1 |
注:a.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以及非体育专业的体育特招生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b.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团体项目成员减半加分。
(2)参加各级别文艺演出和比赛,按以下标准计:
名次级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其他奖 |
国家级 |
15 |
13 |
11 |
8 |
省级 |
10 |
9 |
8 |
6 |
院级 |
5 |
4 |
3 |
2 |
学(部)级 |
4 |
3 |
2.5 |
1.5 |
注:凡集体项目应区分主演与非主演,非主演的减半。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计高分,
不累计加分,主演与非主演由组织单位确认。
(3)参加各级别心理健康活动和比赛,按以下标准计:
名次级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其他奖 |
国家级 |
15 |
13 |
11 |
8 |
省级 |
10 |
9 |
8 |
5 |
院级 |
5 |
4 |
3 |
2 |
学(部)级 |
4 |
3 |
2 |
1 |
注:凡集体项目对应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计高分,不累计加分,所获奖励、
证书必须有单位公章,报学部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查。
2、凡在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减分:
(1)体育不达标或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此项扣 15 分;
(2)不积极参加体能测试或体能测试不及格者,此项扣 10 分;
(3)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新生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普查的,此项扣 5 分;
(4)同宿舍同学发现有心理问题学生,不及时上报到学部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此项扣10 分。
第十条 测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1、测评工作以学部为单位进行,由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班主任为
各班学生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学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统筹协调并抓落实。
2、学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定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3、测评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工作处反映(逾期不受理),受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